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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庭审秩序进行有效调控——宿迁维权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426
    诉讼是一项烦琐而又严谨细致的工作。面对险象环生、危机四伏的法庭证据调查,争讼对垒的双方短兵相接,斗智斗勇,充满了浓烈的火药味——胜败的结局难以预测,谁也说不清哪一份证据一定被采信,谁也不能准确预料案件的最终结果。与掌握证据在先、处于诉讼攻势的原告、控方相比,对于处于守势被动应诉地位的被告及其律师来说,怎样高屋建瓴,运筹帷幄,通过对庭审秩序的有效调控,做一名称职的诉讼雄辩家:何时审时度势,坦然以对?何时谨小慎微,心细如发?何时破釜沉舟,纵横捭阖?
    一、庭审的基本程序与步骤
    所谓庭审就是在受诉法院的主持下,争讼双方通过当庭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审查认定案件待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在当事人主义抗辩式诉讼中,诉讼游戏规则日趋向规范化、专业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普通百姓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诉讼情势,就是缺少专业训练的律师也极有可能被复杂多变的庭审程序弄得晕头转向。尤其随着“程序至上”司法诉讼价值取向的确立,诉讼程序已被提到与实体并重甚至更为超然的地位。作为在诉讼实体上被动应诉的被告及其律师,在了解熟悉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何时应诉以及如何答辩等审前程序的同时,还应通过对庭审基本诉讼程序与步骤的把握,对诉讼进行有效的调控。根据诉讼法律规定,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与步骤为:
    ——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到庭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或辩护人工作单位、职业、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
    ——宣布休庭评议;
    ——庭审结束,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阅庭审笔录后签字;
    ——宣告判决。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事实上,庭审调查的每一个诉讼程序与步骤都与案件的审理乃至裁判结果紧密相连。比如,通过法庭核对争讼双方诉讼当事人工作单位、职业以及聘请的代理人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被告及其律师可以由此判断原告是争讼的原因主体还是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代位垫付抑或连带等间接责任,继而推断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应对计策。又如,对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等人员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时的回避问题,事关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审理的客观、公正,只要提出合理怀疑的回避“事由”,就可能改写合议庭等的组成人选。即使法庭不予采纳回避申请,在一审被判败诉后也可将其作为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被告及其律师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可以阻止原告、控方诉讼权利的滥用,监督、制约受诉法院始终沿着既定的诉讼游戏规则依法对案件作出客观评判。   
    二、当庭应答的技巧
    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自诉人、原告抑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庭口头起诉或宣读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然后由被告人、被告当庭答辩。与收到起诉状在法定的15日的答辩期内既可书面答辩也可不予答辩不同,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当庭答辩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被告及其律师必须对当庭的起诉进行答复,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法律风险。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争讼案件事实,即使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诉讼中,法官在证据调查时也会针对诉争的焦点对被告在内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此外,被告当庭应答还包括回答原告及其代理人等诉讼相对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发问。无论是回答法庭的当庭询问,还是回答原告等诉讼相对人的发问,被告及其律师的当庭应答和“认诺”均极有可能作为认定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依据。因此,面对原告的起诉、发问以及法官的询问,被告及其律师当庭应答与否、应答什么,诉讼意义重大甚至直接事关诉讼的成败。
    ●当庭答辩——针锋相对,答而不露。由于原告、控方的起诉仅仅只是启动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大多为“照本宣科”且“空口无凭”——原告、控方对当庭宣读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并不举证佐证。按照“告什么审什么”的原则,被告及其律师在庭前就应吃透案情,理顺法律关系,预测原告、控方的诉讼思路,并以此推断其可能采取的诉讼手段。在诉讼中,则应紧紧围绕原告、控方的起诉进行答辩,即针对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抗辩反驳。由于不同的案由法律适用不同,被告及其律师在设计抑或答辩时首先应弄清争讼案件的案由,即案件在法律上的分类,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债务纠纷?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同是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侵害人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而工伤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绝对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即使用工单位没有过错甚至劳动者违章操作,用工单位也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方一般会围绕“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论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倘若熟悉案件的案由及法律适用,被告及其律师在答辩时就不会出现原则性的错误和纰漏。
    为了保持答辩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答辩前后矛盾,被告及其律师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最好按照一定的时空顺序、因果关系等将争讼事实联结起来,描绘出一张关于争讼案件事实的起因、发生、发展的时间或秩序表,使答辩客观、完整、科学,始终如一,不给原告、控方任何可乘之机。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是否延迟,交货验收方式是否符合约定以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常常成为争讼双方争执的焦点。原告一般围绕合同的效力、签订与履行时间、地点以及民事责任等环节,组织确定自己的诉讼主线。如果被告及其律师从合同签订到争讼发生、发展的时间等为“红线”,梳理、再现争讼案件的待证事实,无论原告选择何种诉讼手段,答辩均能“心中有数”,游刃有余。为了使答辩一语中的,简短明了,被告及其律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时应有的放矢,不求全、不求深、不求细,答而不露,谨防“言多必有失”,让人捉住“把柄”。
    ●当庭应答——察言观色,避其锋芒。根据诉讼法律规定,争讼双方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还可以相互进行发问。为营造有利的诉讼情势抑或获得有利的证据,除了诉前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周密的诉讼设计外,原告一般还会针对争讼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拟定详尽的发问提纲。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大都是有疑而问,甚至无疑而问、明知故问,其目的是“以问纠漏”、“以问纠错”。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有的单刀直入,有的旁敲侧击,被告及其律师往往无从答起,甚至面临“两难”的窘境,毫无选择的余地——无论是作出肯定的回答,还是作出否定的回答,都可能掉进原告及其律师精心布设的“圈套”之中。尤其在原告占有绝对诉讼优势的情况下,面对锋芒毕露、咄咄逼人的发问,被告及其律师必须突破“问什么答什么”、直截了当应答的常规,“避重就轻”抑或故意“转弯抹角”,含糊其辞,使用不具有任何支配力的语言,淡化或削弱发问的锋芒,人为模糊应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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