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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维权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08
[案情简介]

    钱某是甲公司的员工,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2008年5月,钱某因病住院,7月出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建议钱某全休二个月。钱某就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病假。甲公司经理觉得钱某长时间休息,影响了其单位的工作,就以钱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合同。钱某认为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案件处理]

    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后,甲公司也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所不当,提出可以让钱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钱某认为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钱某休病假是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故甲公司的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即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现钱某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的申诉请求,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案件评析]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如何经济补偿或赔偿,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说存在法律的空白。这就造成以前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能对该解除决定提出撤销,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如果提出经济补偿则因无法律规定而不被劳动仲裁所支持。而在现实中,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重新回到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感情上是有抵触的。现在劳动合同法对该法律空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履行或补偿的选择权,展现了立法人性化的一面,是立法的进步。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作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要更加慎重,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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