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57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份,沈某等20多位同乡民工向宿迁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称在宿迁某建筑工地打工半年未拿到工资,施工单位拖欠其工资共计5万元,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对此,该建筑施工单位辩称已经将沈某等人的工资全部结算给包工头张某,沈某等人应找张某结算,拒绝支付5万元的工资。经调查核实,2009年底,该建筑施工单位承建市区某项目,其所属项目经理违规把项目中的泥工工程以“包清工”形式包给张某,约定由张某负责招人并完成泥工工程中的人工工作,民工工资由施工单位同张某结算,由张某负责发放农民工工资。经监察核实: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张某支付了工程款50多万元,但张某并没有按期支付沈某等人的工资款,拿到工程款项后关了手机至今无法联系,沈某等民工被拖欠5万元工资款情况属实。虽然承认沈某等人的欠薪事实,但施工单位以工程款已全额支付给承包人为由拒绝支付沈某等人的工资。
处理结果:
施工企业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张某,产生的相关劳动用工责任应由违法分包主体承担,责令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限期支付沈某等人工资5万元。
案件评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得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