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5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给与受伤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的具体过程。
(1)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15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
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