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7月28日电(记者王博、宋常青)记者28日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牵涉6年前当地一起“灭门案”而被错判死刑的2名被告人最近获得国家赔偿,2人赔偿金额各达34万余元。
2005年,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的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与死者交往甚密的同村村民何世明、卢寿林成了警方的怀疑对象。同年2月1日,二人被民勤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何世明、卢寿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期间,该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发回重审。2010年10月,在第三次开庭审理后,武威中院最终裁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缺乏有力证据,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
2011年1月16日,被错抓错判的何世明、卢寿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赔偿何世明、卢寿林被违法羁押2094天的赔偿金人民币298039.02元,并依据当地生活水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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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0日,民勤县公安局成功告破了震惊甘肃的大案——“民勤1·08灭门”案。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罪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以抢劫罪判处他们死刑。宣判之后,被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依法对该案作出裁定,发回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回放:2005年1月2日晚,民勤县大坝乡的何某到同社卢某家收电费的时候,无意中得知他家的当年收入很可观。1月5日晚,同村村民卢小林(化名)与何某一拍即合,共同预谋劫钱。
1月7日晚10时许,何某在村里的一家娱乐室里看到卢某在打麻将,便同卢小林来到卢某家。在向卢的妻子张某两次借钱遭拒后,便实施先前的抢劫计划。卢小林将张某的两个胳膊反拧身后,而何某则开始在柜子里翻钱。可是张某乘他们不注意之际,跑到了院子当中,两人见状,立即拿起头向张某砍去。母亲的喊叫声惊醒了睡梦中的儿子。何某和卢小林手持头将张某年幼的儿子打死。当晚11时50分,打完麻将的卢某一进家门,何某便抡起手中的头将其打死。两人在将现场进行清理后逃离了现场。一审法院开庭时,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两名被告人无罪。(记者 都一鸣)
同病相怜:河南“赵作海”错案追踪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失声痛哭。11年间,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还有一个在外地打工。
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在家人的陪同下,赵作海离开了开封市第一监狱。此时,他已整整服刑11年。
“死者”现身家乡:没人杀我,是我砍了赵作海一刀
今年4月30日,“赵作海”案的关键人——已经“死亡”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从太康县返回家中,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村民带来很大的震惊:这真的是赵振裳吗?他若没死,那死亡的无头尸是谁?当初赵作海为什么承认杀人?
1998年2月15日,村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裳自1997年10月离家后,已经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放出。
1999年5月8日,该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裳,遂向柘城县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再次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后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已经患半身不遂一年多的赵振裳(左)每天出入都需要别人推着(5月8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丽静 摄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1997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本村村民赵振裳发现,赵振裳持刀将被告人砍伤,被告人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裳追到后,被告人用刀刺向被害人,致赵振裳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裳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做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羁押期间,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赵振裳的身份确认无疑。2010年5月8日上午,在柘城县老王集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记者见到了“复活”的赵振裳。
他说,自己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13年来,他以捡破烂为生。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他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过两次。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但公安机关都未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姐姐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告诉他赵振裳“复活”的事。听完以后,赵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时间,随后失声痛哭。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情况正相反,应该赵振裳去服刑才对。
5月9日上午8时许,赵作海在狱警的带领下,走进了省法院设立在监狱的庭审现场。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以后,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忍不住失声痛哭。
三个部门为何一错再错?
据商丘市警方介绍,之所以一直将赵作海列为杀死赵振裳的重点嫌疑人,是因为他们坚信在基层工作的经验:农村犯罪一般因果关系很简单。具体到这一案件,赵振裳的一位堂兄弟曾经杀了赵作海的弟弟,两个家族有仇;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敌;赵振裳失踪当天,有人曾看到两人曾在这名妇女家打斗;包裹无名尸的编织袋片,经赵作海的妻子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
但当地一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有些疑点确实没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二是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裳,有主观色彩。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这些,都没有纳入警方的考虑范围。
被宣布无罪释放后的赵作海。此前,赵作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已服刑11年,村民说其妻子改嫁,房子倒塌,4个孩子3个送人。
此后,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再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5月7日起,柘城县警方对10余年前发现被误认为是赵振裳尸体的水井进行挖掘,希望能再次确认当年的无头死尸的身份(5月8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丽静 摄
如何减少“赵作海”案悲剧上演?
相同版本的案件曾发生在与河南省毗邻的湖北省。一位名叫佘祥林的农民因“杀害自己的妻子”在狱中服刑11年后,流落他乡并与他人结婚生子的佘祥林的妻子回到家中。2005年4月1日,被宣布无罪的佘祥林走出监狱。
目前,“赵作海案”的发生,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赵振裳“复活”后,启动了再审程序。高院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对于这一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对赵作海的国家赔偿程序,已经启动。
目前,商丘市已召开了由公、检、法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按照要求,成立了商丘市处置赵作海案件工作组,对依法纠错、立案调查碎尸案等及时研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抓紧依法纠正并主动赔偿;商丘市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原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月9日,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当天,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赵作海案为明显错案,宣告赵无罪。据《大河报》
据记者了解,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案件负责人罗明珠,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
商丘市检察院当年出庭支持公诉的两名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已经于数年前先后离开检察院,目前担任律师;商丘市法院当年任该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都还在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工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