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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交通事故律师: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561
    因为我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比较复杂,并且费用较高,所以有些人进行机动车交易时,常常选择不过户。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如果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买方已经付款后没有办理过户,买卖双方的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不承担事故责任。

    (2)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由此可见,未过户车辆如果控制权已经不在卖方手中,卖方无须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其恶意不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出卖车辆的出卖方,需要承担证明车辆已经出卖和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只是口头交易,没有任何收据,那在买方肇事逃逸后,出卖方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出卖交付车辆,就不得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果手头持有买卖合同,就有可能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所以,进行车辆交易时,卖方一定要注意机动车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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