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锦绣怡园;
女方: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男女双方于19**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苏*。现双方因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离婚。
二、婚生子苏*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另苏*的学费、补习班费用和医疗费用由男方全额支付,男方享有探视权。
三、财产的处理:
男女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宿城区**镇**小区三楼**房屋一套(包括车库),锦绣怡园**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包括地下室)男方自愿放弃享有的份额,将自己份额增与给儿子苏*。锦绣怡园**楼*单元***室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宿城区**镇**小区三楼**房屋男方父母享有居住权。
四、一方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男女双方确认共同财产已在上述第三条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双方确保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均应保证所列财产的真实性,如发现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转移、隐匿财产方将不享有该部分隐匿、转移的财产份额。
五、债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确认婚后无共同债权,双方的共同债务有:五万元(欠男方父母)由男方自偿还,双方无其他债务纠纷,如任何一方对外另有债务的,由经手方自行承担。
六|、女方和儿子苏*在泰康人寿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费用由男方缴纳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女方和儿子苏*的保险到期后,由女方领取保险金,男方不得代为领取,如男方擅自领取的,应在领取后五日内返还女方,与其不予返还的,男方自愿承担违约金五万元,但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苏*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七、男女双方无其他争议。
八、本协议自离婚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男方: 女方: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