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212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9日,年过花甲金女士在乘车点准备乘超市免费购物班车时,由于乘客一拥而上,不幸被他人挤倒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虽经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但无法确定将其挤倒的当事人,之后,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超市连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因经营所需设立乘车点和免费购物班车,是经营服务的一种延伸,依法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考虑到金女士没有文明有序乘车,不顾自身高龄的身体条件与他人一起挤车,自身亦有一定过错以及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无法确定等因素,法院酌定超市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超市方面提出与公交公司有约定,应由对方负责赔偿,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未予一并审理。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诸如低价促销、免费班车等营销手段屡见不鲜。通过本案提醒经营者:在吸引顾客赚取利润的同时,应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广大消费者在享受便利服务的同时 ,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避免自已的人身、财产遭受较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