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738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笔者认为:(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发生在死者故后,而不是死者生前;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即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能在夫妻之间分割后对属死者的部分按遗产处理。(3)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间接受害人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或合同的事先约定,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其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间接受害人利益损失填补的法律意义。
2.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主体的确定
按照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而该收入是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且继承丧失说的特点之一就是把间接受害人限定于继承人。由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被害人的近亲属。实际生活中,子女与父母分户并成立家庭,父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法定赡养对象,是其家庭成员不可分离的一分子。因此,父母与子女的分户行为并不影响其享有因子女受人身伤害而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按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可知,其不能作为遗产而按继承法进行析分,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进行分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纠纷,首先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要结合继承丧失说理论,考虑到其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填补,而该收入虽然用于家庭成员未来的生活,但是不同的家庭成员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不同,因各种合理因素,如收入、健康状况、生活能力、接受社会保障情况等也不完全相同,从而与该赔偿金的密切联系程度和对该赔偿金的依赖程度有所差异,而事实上,家庭收入除共同消费部分外,用于家庭个体的消费额基于公平、合理的支出因素也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司法实践中,综合权利人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和与受害人生活紧密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而不一概平均分配的做法合乎家庭生活之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