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034
深圳市民刘某明因为涉嫌职务犯罪,被南山高新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后被判刑。但离奇的是,刘被羁押期间,银行卡内近百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南山警方证实,2010年12月,一办案民警取走刘某明卡内存款77万元,并收受其家属给予的15万元“活动费”,事后潜逃国外,检方以诈骗罪批捕,目前尚在追逃。(2012年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犯了罪受到追究自然属于罪有应得。但凭什么警察可以私自动用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警员犯罪警方是否有责任,相信这不是刘某明的困惑,也是广大读者想知道的。
我们看到南山警方对警察的监管、涉案财物的管理或有缺失之处。当然,这一现象绝非南山警方一家独有。《人民日报》曾撰文指出,“长期以来,涉案财物管理是困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障碍之一。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和公安部三项建设的要求,公安部于2011年3月在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治理。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2012年1月11日《严把三关规范涉案财物管理》)这说明,在全国范围内类似刘某明的遭遇绝非个案,因为在身陷囹圄的情况下,“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警察的权力自然是嫌疑人及其家属所不能抗衡的。
从内部制度上进行规范确保警察不能浑水摸鱼当然是必要的,但关键还在加强律师的提前介入,因为对公权力的监督更多应依赖于外力监督而非内部约束。
我们国人已经司空见惯于外国影视剧中犯罪嫌疑人在律师陪同下接受警方讯问并在回答前征询律师意见的场面!可惜,对我们国人来说,这只能是戏中才有的事。因为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介入的时间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使介入,作用也不过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与国外律师不可同日而语!
由于长期所形成的职权主义追诉模式,律师介入目前仍然存在诸多人为障碍。如刑诉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往往不知道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而错过及早获得帮助的机会。另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受到时间地点次数限制。如《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132条规定:“侦查期间,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时间、地点和次数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予以确定。”还有,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本意在于必要下才派员到场,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常以此为据“逢案必到”从而妨碍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更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更让律师提前介入困难重重。
只有真正落实律师的提前介入权,特别是将于3月份全国人大会上进行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将律师介入权提前,才能解决刘某明们的困惑,也才能真正管住不法警察的“第三只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