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617
老年人在婚姻、财产、赡养等法律关系中经常处于弱势,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并且由于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常常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老年人应提高维权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依法维权。
但是由于种种因素,老年人再婚问题重重。老年人再婚中的问题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
一、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不尽赡养义务
老人再婚首要障碍是子女,虽然现在社会已非常开放,但仍有多数子女不希望自己的单身老父或单身老母再婚。如父或母想要再婚,但必须符合子女的再婚标准,否则子女们则以断绝来往和不照顾相威胁,老人只能在亲情与爱情之间作残酷的选择。
退休工人王大爷的老伴20多年前因病去世,他一人含辛茹苦将3个儿女抚养成人。几年前在亲友的撮合下,王大爷与丧偶多年的陈大娘再婚。因子女反对老人再婚,便很少和王大爷及老伴儿来往。去年年底王大爷因病住院,子女漠不关心,不去探望,后因医药费不断增加,王大爷要求儿子和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儿女们都以父亲再婚有人照顾为由予以拒绝。
王大爷的遭遇在再婚老人当中有一定代表性。在再婚老人的儿女当中,有的只是以老人再婚为借口,实际上是不想尽赡养义务;有的是担心自己脸面不好看,而以不尽赡养义务为托词,实际上是反对老人再婚;更有甚者是考虑到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不过,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甚至是违法的。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而第三十条又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老年人再婚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根据儿女干涉老人再婚的情况,老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对子女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必要时可以谈谈再婚后对家庭财产的安排,因为,子女对父母再婚最敏感的是财产,担心父母再婚,财产会流入外人的腰包。
(2)通过双方亲友进行劝说,遇到干涉的事情已经发生时,最好请当地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免伤和气。
(3)通过劝说达不到满意的效果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非婚同居
李老与张阿姨同是单身,经常在一起打太极拳,日久生情。但由于担心子女赡养问题和将来一方去世后,在财产分割上产生纠纷,就只好委曲求全,开始“非婚同居”的生活。
然而“非婚同居”并不能带来一劳永逸。据悉,一些“非婚同居”的老人在一方去世后,处境十分尴尬,尤其是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女性,在同居的老伴过世后,无人赡养,也得不到任何经济上的补偿。这种“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一旦有一方去世,由此带来的诸如经济、赡养等问题,除了协商解决外,别无他法。
因此,未婚同居不可取。首先,不登记就没有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缺乏责任感。如果一方得病或者遭遇事故,另一方很可能就离他而去。其次,不登记的话,自己的继承权及对财产的处分权很难得到保障。
老年人彼此之间有共同生活的希望,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只有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财产纠纷问题——再婚前各自财产的确定
曹某是离休干部,他的老伴因积劳成疾病故。曹某因子女远在外地,生活孤单,终于决定再婚。经人介绍,在老年大学认识了一位女士谢某。谢某是位退休教师,已离婚多年,其子女各自成家。同于是老年再婚,他们都有所顾虑:一是怕因财产问题引起同子女的纠纷;二是担心婚后双方因财产处理问题发生争议。老年人再婚前应怎样确定各自的财产权?
老年人再婚之前确定各自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切不可忽略。老人再婚前,能够明明白白确定各自的财产权,可以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的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建议老年人再婚时,做到“三不变”。
具体来说,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一是称呼不变。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老年人在再婚之前做好财产公证,同时对一些可能产生纠葛的问题做好事前约定,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扰再婚的财产纠葛问题。
从老年人投诉子女的案例看来,实际上许多老人在投诉时心里都十分矛盾,既希望法律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又要照顾儿女的脸面,不想把事情搞大。还有个别的老人怕“家丑外扬”,不愿把亲人告上法庭,造成老年人维权路上最大的心理障碍。同时部分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案件案值小请不起律师也造成了老年人维权难。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老年人应当主动维权,同时我们指出,维护权益不要顾及“面子”。
对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公众要理解、子女要支持、社区要关心、民政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再婚中的困难和问题。总之,全社会都要关注老年人的再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