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551
聘请方: (以下简称聘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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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以下简称受聘方)
地址:宿迁市世纪大道8号市军分区辅楼二楼 邮编:223800
电话:0527-84349779 15851169998 传真:0527-84349039
电子邮箱:wangfengzhi186@sina.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受聘方接受聘请书的聘请,指派律师 、 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上述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方应及时负责另派律师接替,并通知聘请方。
第一条 受聘方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一)对聘请方关于业务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审查聘请方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
(三)协助审查聘请方与国外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
(四)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草拟、谈判、签约工作。
(五)代理参与非诉讼案件的调解及仲裁活动。
(六)协助聘请方办理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属本条(一)(二)(三)(四)项,聘请方不需另办委托手续。涉及重大法律服务要另行商定。属于诉讼活动的,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标的额在1000元以内免收费用,标的额1000元以上的受聘方在规定标准内减半收费。
第二条 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向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应提前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条 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业务合同,聘请方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法律顾问。
第四条 聘请方确定 负责与法律顾问经常联系,协助法律顾问了解聘请方的业务情况。
第五条 聘请方免费支持受聘方在其管理的区域内进行普法宣传、悬挂牌匾、并提供办公地点。
第六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聘请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旅差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七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书期满,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顺延。聘请方、受聘方各
存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聘请方: 受聘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宿迁分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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