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574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着想,极端自私地随意“找茬”辞退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虽然有充分的选人、用人自主权,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农民工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试用期间,单位有权决定不用?
【案例】:今年5月,林勇前往某房屋开发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3个月,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为了得到公司的肯定,林勇工作勤奋努力。但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公司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林勇辞退。当林勇询问何处“不适宜”时,公司强调说,试用期只是试用,双方是试用关系,并非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试用关系。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然林勇与所在公司已经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林勇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随意将林勇辞退。
非婚先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徐小姐系某咨询公司职员。2011年1月5日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入职时的简历中,徐小姐系未婚。今年5月中旬,徐小姐被确诊怀孕后,公司以其未婚先孕,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法、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为由,决定与徐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未婚先孕可以成为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维权提示】:未婚先孕,虽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规定,但该违规行为只能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并非行政管理部门,更没有行政执法权。况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与公司辞退职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除非怀孕职工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问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及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以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集体裁员时,可裁减生病员工?
【案例】:于女士系一家儿童玩具公司职工。2011年4月初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6月11日,因设备陈旧,所生产玩具大量滞销,公司决定大量裁减员工。公司依法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及名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得到认可,于女士也在裁员之列。可于女士提出自己患风湿病正在治疗期间,请求给予照顾。公司回答说:年轻力壮的员工都照样被裁减了,你当然不能例外。
【维权提示】:公司裁减于女士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于女士完全可依法维权,以确保自己不被裁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予以裁减。鉴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女士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