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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853
     中国江苏网10月9日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宿政发[2012] 13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这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造福百姓,让更多城乡群众享受到党和政府温暖的大事。为方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这项制度,让更多的人积极踊跃参保,本报记者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莉。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好的。2010年和2011年,我市分别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目前,这两项制度运行平稳并已基本实现两个全覆盖。为了巩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成果,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市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将两项制度并轨合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缴费档次、财政补贴和待遇领取标准,让社会保险制度更加便民、惠民、利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同等化保障。

  问: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启动,是我市健全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我市实施“六大战略”,推进“七化进程”,着力优化民生生态、增进民生幸福的新举措;是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的新突破。标志着我市向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前进了一大步。

  问: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已享受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问: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县(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问:政府财政是如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补助的?

    答: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各县(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多缴多补。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为1、2级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不低于最低标准的70%。

  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设立个人账户的?

  答: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问:参保居民能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7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问: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2010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及2011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问: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只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问:参保人怎样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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