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办发〔2010〕179号 2010年8月25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9-30 16:22:55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一步落实拆迁工作属地推进责任,规范拆迁行为,加快拆迁进度,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城市快速健康发展,在严格执行《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府新区和老城区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府新区和老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市土地储备地块的拆迁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拆迁人主要职责
1.申办拆迁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等手续;
2.申办拆迁调查通知书和拆迁许可证;
3.组织选择评估单位;
4.会同宿城区政府按规定程序选择拆除单位和实施单位;负责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责成拆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
5.会同宿城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拆迁方案,就拆迁项目补偿和安置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6.出席拆迁行政许可听证会、行政裁决调解会和行政强拆听证会,配合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强拆申请、拆迁诉讼案件应诉并报送相关材料;
7.委托评估单位制作拆迁项目样本房评估报告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论证评审;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拆迁范围内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潢进行评估,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
9.筹集拆迁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结合拆迁进度,及时拨付拆迁补偿资金;
10.负责在宿城区政府确认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内容及补偿标准由宿城区负责把关);
11.按照有关规定与宿城区政府签订拆迁工作协议;
12.完成市政府及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迁人必须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宿城区政府主要职责
1.参与拆迁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潢现场勘察测量评估,动员被拆迁人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配合建筑物及装饰装潢等附属设施丈量;
2.负责拆迁地块内违章建筑的拆除;
3.负责拆迁政策宣传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
4.负责具体拆迁补偿协议审核签订和补偿费的支付等工作;
5.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和用地纠纷处理;
6.负责具体组织行政裁决申请材料和诉讼案件应诉材料(保证及时、准确、真实),组织实施行政强拆;
7.负责拆迁范围内杆线、管网等迁移工作(费用由拆迁人预付50%,余款待工程结束按审计结果由拆迁人支付);
8.会同拆迁人责成拆除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制定拆除现场环境保护、扬尘及噪音控制等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责成拆除单位设置警示牌、警示灯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做好环境卫生及保洁工作;
9.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拆除单位及时完成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除;
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拆迁经费核定
拆迁经费主要包括拆迁补偿费、拆迁工作经费、拆迁实施经费、拆迁奖惩经费,分别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拆迁补偿费。由拆迁人组织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调查、摸底、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拆迁项目总体评估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报告5日内负责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评估结果按20%的比例抽取样本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与评估报告数据准确率在97%以上的,按照评估数据确认;准确率在90%至97%之间的按比例扣减;准确率低于90%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委托评估公司进行再评估。拆迁项目总体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工程量增减或拆迁政策调整造成拆迁成本变化的,须重新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拆除建筑物残值费40%的比例提取,在拆迁工作协议签订后和完成50%被拆迁户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分别拨付50%。
(三)拆迁实施经费。按照拆迁补偿总额的3%确定。根据拆迁进度分三次拨付,完成应拆除房屋户数50%时拨付实施经费30%,完成应拆除房屋户数80%时再拨付实施经费40%,余款待拆迁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四)拆迁奖惩经费。在拆迁工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拆迁拆除任务的,按拆迁费用总额的1%提取奖励经费,用于弥补拆迁实施经费不足。因宿城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包括杆线迁移和地面附着物清理)超过两个月以及下达行政强拆批复后1个月内未落实到位的,分别扣除拆迁补偿经费总额的0.4%、0.2%,并追究有关行政责任。
四、拆迁项目管理和验收标准
在拆迁推进过程中,宿城区政府要根据拆迁管理政策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信访稳定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在加快拆迁进度、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的同时,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切实保护公共利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验收通过应达到以下标准:房屋全部拆除,渣土清运完毕;地面附着物(包括树木、庄稼、各类构筑物、坟头等)清理到位及各类杆线迁移到位。
经自验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拆迁人和宿城区政府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照验收标准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拆迁项目竣工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五、工作要求
拆迁各方主体必须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确保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资料齐全。拆迁人要充分发挥拆迁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运作机制,科学制定拆迁方案并监督实施,促进拆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宿城区政府作为拆迁属地推进主体,要专门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具体抓好拆迁工作推进,确保拆迁项目自拆迁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完成拆迁任务。市城管部门要做好违章建筑查处、拆迁工地环境卫生、拆迁渣土清运等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拆迁手续办理工作,原则上在接到拆迁人申请后三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拆迁资金监管、拆迁行为规范、拆迁效率监督等方面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拆迁管理职责,及时办理拆迁许可证和行政裁决手续,依法规范拆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全力维护市区健康稳定的拆迁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府新区和老城区范围内其他拆迁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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