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235
徐先生购买了陈女士的二手丰田轿车一辆,给付车款后,陈女士一直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徐先生将陈女士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徐先生起诉称,2012年6月4日,原告购买被告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原告给付被告购车款144 000元,被告承诺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原告付款后,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原告花费5000元为车辆进行了全面喷漆(因车辆四周划痕很多)。被告在中信银行欠有7万余元购车贷款,当天原告已在其还贷卡上存了钱但原告在银行划款前又把钱取走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拒绝办理。因车辆未过户严重影响原告的使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44 000元、赔偿修理费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6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同意返还车辆。
被告陈女士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徐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徐先生应履行支付购车款的义务,陈女士应履行交付车辆及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现陈女士未依约履行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的义务,构成违约。徐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修车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车辆由徐先生实际使用、徐先生享有使用利益,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涉案车辆的返还,由法院一并予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徐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徐先生购车款十四万四千元;徐先生于收到前述款项之日返还陈女士的丰田轿车一辆;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