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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房屋 离婚时应就增值部分补偿另一方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107
有着10年婚姻关系的袁雯(化名),与丈夫武浩(化名)离婚后,为索讨婚前购置房屋的增值部分,向法院诉称要求武浩给付房屋增值部分折价款30.3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武浩给付袁雯16.5万元。该起案件是静安法院适用《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所判决的案件。
2002年11月,袁雯与武浩(系再婚)登记结婚,两人经历了婚后磨合期还生育一子,但婚姻关系还是走到了尽头。2012年3月下旬,两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对武浩婚前购置上海徐汇区一套住宅房作分割。该涉案房屋购置于1999年,购价仅为30万元不到,事后该房屋登记在武浩及武浩母亲王某及武浩前妻的名下。当时该房既有商业贷款4万、又有公积金贷款11.9万。2001年10月下旬,武浩与前妻离婚后,系争房屋中属于武浩前妻的份额归武浩所有,所欠付款由武浩负责清偿。2008年7月,该房屋被核准登记在武浩及其母王某名下,其中武浩占产权的三分之二,王某占产权的三分之一。
同年4月,袁雯向法院诉称涉案房屋,在2002年11月至2005年2月,该房屋商业贷款还贷共计2万余元,至2005年2月商业贷款还清。在2002年11月至2012年3月,该系争房屋公积金贷款还款8.4万余元。袁雯认为基于上述还款期限,可以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参与了对武浩名下该房屋的还贷。尽管经法院已判决了夫妻离婚,但未对涉案房屋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作处理,请求法院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还贷支付及房屋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要求分得人民币30.3万元。
法庭上,武浩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作补偿。应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可对该房产增值部分作补偿。现系争房屋自己仅占三分之二,母亲王某占三分之一,那么按照还贷的款项,袁雯仅能分得三分之一的房屋增值部分。考虑到袁雯系离婚案件中过错方,最多只能分得20%的房产增值份额。
审理中,袁雯、武浩及案件第三人的武浩母亲王某均认可,截止2012年3月20日袁雯与武浩离婚时,涉案房屋价值为200万元。但各方对该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处理,各执己见导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在袁雯与武浩结婚前,已登记在武浩及其母名下,在他俩结婚后房屋贷款还款共计10.46万余元,扣除袁雯与武浩结婚前还款账号内余额,故认定还贷中的7.8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金额。综合考虑该房屋产权状况、还贷金额及房屋增值等因素,法院确认系争房屋归武浩及其母王某所有,剩余贷款部分由产权人负责偿还,由武浩应给付袁雯房屋还贷及增值部分相应的补偿款16.5万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