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2011年8月换了新车,将原来的宝马汽车转让给朋友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8月20日的一个晚上,吴某
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并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家属起诉吴某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杨某承担
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
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发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
占有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