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商务车。去年2月21日,其客户李某从北京来深圳游玩,向刘某提出
借车要求,刘某遂将其商务车借给李某。当日上午10时,李某在去东部华侨城游玩途中,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货车司机游某重伤的后果。经交警认定,李某无驾驶证驾驶车辆,负全责。之后,游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刘某所在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在公司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导致
交通事故发生,应与肇事方李某共同
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
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理,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