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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律师”假维权真诈骗需警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006
     近期,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相继发生诉讼代理人诈骗当事人的案件,被骗民众都是农村淳朴善良的百姓。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极为相似,都是在给他人代理案件过程中诈骗当事人钱财。

  在山区农村,公民代理成本低廉,都是同属一个地方的人互相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所以公民代理在农村有着生存的土壤。正因为如此,一些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农村,打着“帮助维权”的幌子对农村当事人实施诈骗。

        “海归”助维权原是赌鬼诈钱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大专毕业后在珠三角地区打工,染上赌瘾。2011年,张某开始打着“维权义工”的名义,在广州、潮汕地区招摇撞骗。

  2012年下半年,张某“转战”老家平远活动。据平远县东石镇一受害者林某介绍,“张某自称毕业于某国一所知名大学的法学博士,外表斯斯文文,随身带着一部手提电脑,看着倒挺像这么一回事”。

  2012年年初,林某家老屋因地陷倒塌,林某认为是附近石料厂过度开采造成。张某得知情况后,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林某,声称自己一定能打赢官司,要求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并承诺不收取费用。2012年2月至4月间,张某以需要打通关系和请人作地陷损害鉴定等为由,先后从林某等人手中拿走3万元作为“活动经费”,而事情却一直“未有进展”,这时林某才意识到被骗。此外,张某在平远假借“维权”名义行骗多次。

  据张某交代,其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赌博。日前,张某被平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替老人打官司心生歹念

  谢某曾经阅读过一些法律书籍,懂一些法律知识,觉得自己做个“赤脚律师”完全没问题。由于谢某能说会道,几年下来,谢某的“办案经验”越来越丰富,成了镇里小有名气的“律师”。

  家住平远县仁居镇的黄老太有一栋一百多平米的楼房,丈夫去世后,房屋由黄老太独自居住。黄老太有一养子陈某,平日好吃懒做,不仅不赡养老人,还经常向老人伸手要钱。2000年,在谢某的帮助下,黄老太顺利与陈某解除收养关系。但陈某接着提出了继承和分割房屋的诉讼,于是黄老太继续让谢某代理。也就在这个时候,谢某心中打起了歪主意:黄老太孤寡老人一个,且年事已高,又无子女。因此产生了骗取黄老太房产的歪念。

  谢某以增加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为由,伪造了一份黄老太将房屋卖给其的卖房协议和黄老太收到其35000元的收条,还有一份由其赡养黄老太、黄老太房屋及财产由其继承的赡养协议,并骗得黄老太在协议上盖章和按手指模。为加强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谢某还骗得同村村民童某、曾某等人作为证人在协议和收条上签名,谢某处心积虑地收集着日后侵占房产的“证据”。

  2012年5月份,因镇政府对街道建设重新规划,黄老太决定将房屋给其侄孙女阿秀进行拆建改造。当拆建工程开工时,谢某再也按捺不住了,拿出当年藏起的那些“证据”,以房屋已转卖给其为由阻止黄老太对房屋进行改建。2012年7月8日,谢某向国土所发出投诉信,以黄老太的房屋是其房产、被黄老太的侄孙女婿未经审批拆建,要求有关部门制止,待双方无争议后再审批,期间还不时到拆建现场闹事阻止施工,企图“夺回”黄老太房屋所有权。后经黄老太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谢某终被抓获归案。

  尽管机关算尽,但天网恢恢。在证据面前,谢某编织的谎言不攻自破。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蓄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未遂),应予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行走在法律边缘的公民代理

  张某、谢某作为民间“赤脚律师”为他人代理案件,他们所代表的就是现今存在的公民代理。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记者了解到,目前出现在农村的公民代理主要有三类人群:自愿无偿帮助;出于工作任务;以营利为目的。

  其中问题主要出现在第三种人群,这些已经沦为“诉讼掮客”的人群,为应对法院审查,一般不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仅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时常冒充当事人的近亲属,以一般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为取得被代理人的信任,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向被代理人谎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或与法院、法官有特别关系,并借机乱收费,骗取被代理人钱财;为达到胜诉目的以争取更多代理报酬,或显示自己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以备败诉之时有所托词,许多公民代理人在具体代理过程中,出于个人目的,常常怂恿当事人到法院大吵大闹,或者故意唆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拒绝接受调解,甚至暗示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当判决结果对被代理人不利时,为推脱责任,便故意对法律进行歪曲解释进而作出判决错误的论断,唆使当事人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在山区农村,公民代理成本低廉,都是同属一个地方的人互相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所以公民代理在农村有着生存的土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巫光清告诉记者,“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发生在农村的打着帮助维权的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件呈现出逐年高发的趋势。目前,作为以山区和农村为主的梅州,两级法院受理了不少此类案件。”

  “公民代理作为一个供求关系的基点,有存在的市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公民可以作为普通民事代理人,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不能对外以律师的名义进行宣传。”为此,巫光清建议,应当通过完善司法审查和行政登记为两个重点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在各地方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行政登记制度。通过登记将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代理诉讼情况的掌握,有利于其管理和规范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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