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413
案件情况:
2009年5月,王某与张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此后一年里,王某做了3次人流手术,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2008年4月王某做完人工流产后,张某拒绝和她见面,也拒不履行照顾义务。经医生诊断王某可能造成不孕不育,而张某又拒绝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要求,张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某辩称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流产是双方自愿的,这一结果并非张某非法侵害造成;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判决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点评:
恋爱期间同居流产,对女性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毋庸置疑。尤其是在流产后男方拒绝登记结婚,双方劳燕分飞,女方的身体健康和精神造成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规定,自1994年2月起,法院受理因为同居产生的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件,不受理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在双方的两性关系发展中,王某未婚先孕而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王某依附于健康权的损害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确实产生并存在,但是双方都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应当分担王某的损失。
律师提醒:《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保护力度较弱,警戒人们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旦进入正常的婚姻,女性会得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各级反家庭暴力机构的保护。添入了责任的感情才更有份量,因此,结婚证不仅是一张纸,更是妇女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