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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亡线上被拉回的犯罪嫌疑人——宿迁刑事辩护律师成功案例

作者:宿迁律师 来源: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11/19 9:24:34 人气:1833
              (重罪辩轻罪即从故意杀人罪到过失致人死亡罪成功案例)

                                                案号:(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4号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王峰之律师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28日12时许,在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境内一街道超市里犯罪嫌疑人张璇(化名)与妻子孙婷(化名)因生活锁事发生口角,孙婷打电话给其父母,住在临近的父母闻讯赶来,到场后即对自已女婿张璇斥说,张璇不服,嘴里说:都来怪我,都来怪我。一边说一边生气快步走出自家超市,妻子孙婷与其父母追到门外,见张璇正在爬进自家停在超市门口的解放牌大货车驾驶室,准备开车离开,孙婷急忙跑到车前阻拦开车,张璇启动大货车后见其岳父、母及围观邻居等不少人在车前附近,为了防止他们上前拦车,伤害到他们,于是开车后退两次,想避开其岳父、母,后张璇开车前冲离开现场,孙婷倒在血泊中,邻居及家人一看,出事了,一边安排人追张璇,一边安排人抢救孙婷。大约追有二公里,追上张璇,告知其妻子被他开车轧伤,闻讯后张璇随车返回现场,见妻子已死亡,很是悔恨。

    另查明案发前张璇有婚外情。张璇与孙婷生育两个子女,大的十二岁,小的三岁。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张璇有婚外情,具备杀人动机,其两次倒车避让后,明知车前附近有人,仍然发动车辆向前行驶,致被害人卷入车底,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理阐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在量刑选择上是从重到轻,优先选择的是死刑、依次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徙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选择上是从轻到重,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优先选择的是轻刑。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徙刑,两罪之间天壤之别,关乎性命。

    律师点评

    辩护人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王峰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张璇的陈述和辩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复制查阅了整个案卷卷宗,经反复研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证据不足。理由:1、婚外情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导致故意杀人;2、本案原始现场因抢救人遭到了破坏,一些实物证据很难取得;3、直接目击证人与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存有亲属关系,且其证词前后矛盾,无法排除其可能疑点;4、侦查实验表明:驾驶人与车前站立人存在视角盲区,另还有证人证实受害人是弯腰手扶保险杠,驾驶人更难以发现。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不存在明知而故意杀人,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璇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方面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判决为:被告人张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 王峰之律师 电话:1800524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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