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据悉,2005年6~7月,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进行相关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三级甲等医院每年发生医疗纠纷一般在20~30例左右,二级医院一般在5例左右,而赔偿的数额三级甲等医院一年一般在100万元左右。此外,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纠集多人在医院内围攻、威胁院长人身安全的事情;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48%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去世后,其家属在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在福建、湖南、江西等地发生了患者杀医生的恶性事件。
盛振铭:在传统的医患关系中,病人的健康权在医生的手上,采用什么治疗方案、做什么检查、开什么处方、需要住院多长时间等等都是属于医生的权利范围,由医生自主决定,患者始终是被动的一方,医患双方的关系处于不对等的状况中。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医院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将医患之间相互信任与高尚的信托关系变成了商品供应者(医生)和消费者(病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作出不实的广告特别是治疗肝病的广告,严重误导患者。但是医方却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病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长久下去会使老百姓对医疗制度产生不信任,使社会动荡不安。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放弃很多需要互相信任的关系,唯独医疗间的互信不能放弃,因为当躺在手术台上时,我或你的健康和生命就掌握在医生的手中。
公明医院推出这个医疗模式是想利用一个好的药品来建立一个能令病人信服的机制。把专用药品直接用于肝病患者,让患者得到有效治疗之余,通过让病人选择其信任的第三方来作法律监督,使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法律保障,同时医院也自觉接受社会和法律监督。公明医院希望借此呈现给大众一个新的医疗状态,来重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1964年6月,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明确了患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①患者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不受侵犯的权利……④患者享有对自己疾病的知情同意权,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⑤患者享有了解医疗费用的权利;⑥患者享有隐私权和对自己疾病保密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它隐私保密;⑦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盛振铭:过去,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基于各种原因会对病人或患者家属隐瞒病情,他们往往在出现问题时发现医生有所隐瞒而表示不满,引起纠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意识到自己在医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他们希望自己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和护理,而是希望参与到诊疗过程中来。对于这样一个变化,医院及医务人员就应该提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YGKF”治疗法中,患者选择签约治疗后,整个过程患者是能全程裁断自身病情的进展,透明度极高。我们有专门的医生去跟踪服务,我们要求病人每月都要进行一次检测以求病情的进展甚至落实到要患者清楚每吃一粒药都要知道其效果。患者已经是这个医疗过程中的参与者、评判者,诊疗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受到患者的监督。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2月22日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欣提交提案时表示,政府应大力构建健康管理体系,让健康保险业作为第三方监督医院收费问题,改变患者只能被动接受医院治疗的关系。这一提案引起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也有学者认为如果建立医疗意外和风险保险险种,医患双方在手术前、检查治疗前都可以购买,一旦发生意外和非医务人员过错引起的后果,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适当补偿,使患方心态得到一些平衡,同时也使医患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盛振铭:首先要说明,在医学临床试验中是不可避免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能做的只是把风险尽量减少到零。虽然医疗事故非医生本意,但医疗风险和意外往往由患者承担,患者家属就会心态不能平衡,就会与医院发生争议。公明医院如今在法律公证处、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的监督下,与肝病患者签约确定治疗目标,如达不到治疗目标,由法律公证处和消费者协会监督执行全额退款。可以说我们率先树立一个榜样,进行一个尝试。
但医患关系的彻底改观,归根到底要靠国家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加大国家和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经济投入,逐步建立医疗保险体系,营造一个有序的医疗市场。其实医疗行业是与人类生命健康有着密切、直接的联系,全社会都应该正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