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李某联系,某施工单位租用王某的大型挖掘机进行土方挖掘作业,总时长为72小时,并约定价格为300元/小时,租金合计21600元。因施工单位欠王某租金20000元未付,王某遂诉至法院。某施工单位辩解其与王某不存在挖掘机租赁关系,李某的挖掘机是由被告王某联系,应由王某承担责任。经查,王某与某施工单位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王某的挖掘机是李某联系,而李某曾系这家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
【审判】:法院认为:案涉工地的土方工程由某施工单位承包施工。虽然王某与该施工单位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从王某的挖掘机在该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地实际施工的行为,能够认定王某与该施工单位之间存在挖掘机租赁关系。施工单位虽辩称李某是实际承包人,但并无证据加以证实,综合对全案证据的分析,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可以证实李某系代表该施工单位联系案涉土方工程建设事宜,所以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施工单位承担。遂判决:施工单位给付王某租金20000元,并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王某与某施工单位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与李某存在口头约定,而李某系代表该施工单位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认定王某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以没有书面合同而否认双方的合同关系,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