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二人长期同居生活,为了谋取“生财之道”,二人一起去盗窃,并开了门市公然销售赃物,最终张某被泗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两人分别被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与赵某系情人关系,两人的关系已经维持几年,2013年下半年,两人的手头越来越紧,觉得生活质量无法提高。为了增加收入,张某想出了盗窃的方法。赵某听了也没反对,说做就做,张某去购买了液压钳、万能钥匙等作案工具,准备开工。
第一次,两人趁着黑夜在淮安的僻静街边偷一辆电瓶车,张某带着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准备开始,赵某在不远处望风。谁知车锁还没打开,赵某听到一点动静赶紧通知张某,两人赶紧逃离,张某没有成功,但临走时顺手把车篓里的一件挡风大衣带走。
又过了几天,两人成功偷到一辆电瓶车,胆子开始大起来,不断在淮安和泗阳作案。两人逐渐觉得。不仅电瓶车值钱,服装烟酒也很值钱,而且体积小方便拿,于是两人又开始偷服装店的服装、饭店的烟酒等财物。经常是张某打开服装店的门锁,赵某在外面不远处望风,张某将店内的大部分衣服连同衣架快速抱进面包车开走。
两人盗窃的赃物越来越多,赵某干脆在淮安租房开了一家服装店,全部销售二人盗来的服装,由于价格便宜,生意很好,两人盗来的电瓶车也放在店铺后院,等张某出去联系买主再骑走。两人销赃所得及所盗烟酒均用于生活消费。
其中,被告人张某盗窃81起,盗窃财物价值计30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盗窃46起,盗窃财物价值计17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从被告人张某手中低价购得电动车,所购车辆价值在5000余元至38000余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购买,其行为均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徐某等十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四千元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