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70
建房过程中,作为瓦工雇员的田某却做起了木工活,操作时不慎左手受伤致残,其损伤究竟该由谁来担责。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
2010年4月,被告张某因家中造房,遂雇佣原告田某(系个体瓦工匠)等人进行施工,被告按日给付工资。4月9日下午,待工程进行到钉椽柱的时候,由于当时进行该项作业的木工不在场,田某不想影响造房进度,未听劝阻主动拿起木工使用的电动切割锯爬上房顶开始锯椽柱,在此过程中不慎将左手锯伤。当即田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张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九千余元,后田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田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张某家施工过程中受伤,其损伤应由张某全部赔偿。张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劝阻田某不要使用电动切割锯,田某一意孤行才造成了损害的发生,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田某于2010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田某受雇于张某为其建造房屋,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田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事实清楚,故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田某进行赔偿。但田某在施工过程中明知锯橼柱的工作应当由木工操作,其仍过于自信而为之,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田某总损失的60%即7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