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某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以同乡亲情、资源共享、合作催讨为由,先后在无锡市梁溪区成立七家贷款公司组成联盟,在全市范围内违法发放“套路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方某、徐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廖某和方某甲、方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等3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方某等人以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诱骗被害人签订“高低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各项承诺书,并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在贷款中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单方面肆意制造对方违约;一旦出现违约,即采用堵门喷漆、半夜砸窗、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以及殴打、体罚、拘禁等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谋取不法利益。其间,该组织成员共计发放“套路贷”3300余人次,发放金额3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各类犯罪29起。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十三万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方某、徐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是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且往往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打击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套路贷”涉黑犯罪案件,被告人通过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迷惑性。案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繁华地段,组织成员众多、资金雄厚,在无锡市区、江阴、宜兴等地肆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群众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方某、徐某某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判处相应刑罚,通过裁判向社会传达了司法机关依法重拳打击“套路贷”涉黑犯罪的决心,有效震慑了“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对于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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