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租房市场的火热,租房纠纷也接踵而至。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年3月,孙华与林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林茂将坐落于常熟某街道一处房屋出租给孙华,并对租期、租金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同年10月,房东温晓告知孙华,该租赁房屋系其所有,而并非林茂所有,是林茂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租给孙华,要求孙华尽快搬离。后孙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林茂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林茂返还剩余租金、押金及律师费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林茂与案外人吕梅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吕梅在案外人温晓处租得案涉房屋。2018年3月,原告孙华与被告林茂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孙华支付了保证金及一年房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茂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原告孙华,导致原告被要求搬离,租赁房屋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实际使用租赁房屋7个月,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决被告林茂返还原告孙华剩余租金、保证金及律师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提醒广大民众,如不愿承租人转租房屋,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不准转租,以免房屋被转租、收房困难;承租人在租房时,则应当对房屋的权属等进行仔细核实,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