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00后女孩小楠养的宠物狗咬伤了80后邻居黄女士。法院调解过程中,小楠“委屈”的告诉法官:“我的宠物狗本来是认识邻居黄女士的,之前邻居正常从我家门前经过,我的宠物狗从来没咬过她,这次就是因为晚上天太黑,它没有认出来,才过失咬伤了黄某。再说,是狗咬伤了原告,为什么要让我承担责任?”本案调解过程中,经过法官的普法教育,小楠认识到自己才是动物致人损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尽到管理义务,使无辜第三人免受伤害,若造成无过错第三方伤害,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楠对自己在法庭上贻笑大方的言论感到羞愧,主动向邻居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药费、衣服修补费2000余元。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种损害的发生是由动物的“举动”造成的,但其损害结果要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理由如下: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动物并非民事法律主体,动物的主观行为亦非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动物具有兽性和一定的危险性,为了使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将动物致人损害降到最低,《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述三条规定均对普通居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78条的归责原则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即:通常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损害是否存在过错,对动物致人损害都要承担责任;例外情况的减免责事由系能够证明损害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第79条和第80条这两个条文所指违规饲养动物或者饲养禁止的危险动物的情况,这均属于违法行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若造成的损害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