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05
一、赴美参加学习情况
2006年10月16―11月6日,我有幸参加了国务院减负办赴美维护企业权益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培训班。在美学习期间,除了在洛杉矶集中听取了有关美国的历史、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知识讲座外,培训班还安排到一些政府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学习。对参加学习的大多数人来说,收获最大的当数在华盛顿地区的参观和学习。在华盛顿期间,我们先后拜访了美国联邦政府小企业局和美国联邦众议院的小企业委员会,上述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各自在帮助企业维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并当场解答了提问。
在美的时间虽然有限,但美国联邦机构不遗余力地维护小企业权益的做法给我们这些在国内专门从事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同志留下了深刻印象,开拓了眼界和思路。参加学习的同志普遍感觉到,通过这样的学习,对做好国内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信心更足,办法也更多了。
二、美国维护企业权益的主要做法
在赴美学习之前,我们许多人都认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是中国的特色,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经济的运行,因而不会存在类似的“治乱”和“减负”问题。实地的学习和考察后,我们才发现以上的想法是片面的。在美国,虽然没有对应的工作机构(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是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在联邦主要机构同样受到高度的重视。
正如人们所共认的,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美国的法制化程度之高,不仅表现在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如联邦有联邦的法律体系,各州也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还在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机构的严格执法。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在有顶棚的场所不允许吸烟”,另一些州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样差异性的法律如果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是很难办到的;此外,另一件让我们不好理解的事情是餐厅的饮酒问题。在我们看来,餐厅饮酒似乎是天经地义的,餐厅如不让饮酒,必然要失去很多的赚钱和拉动内需的机会。然而在美国,只有在有“酒牌”的餐厅才能饮酒,而且每个城市所发放的“酒牌”数又是有限制的。如果是在国内,这样的法律即便制定了,也很难执行,如烟花爆竹禁放令的情况就是如此。然而在美国,上述法令执行的依然很好。由此我们想到的是,在美国这样法制化程度很高的国家,要想增加企业的负担,似乎也只有通过出台法律法规这一条途径;立法的关口把好了,企业负担也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控制。
那么,美国联邦和各州立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权益的可能呢?回答是肯定的。在美国,立法同样具有对各种利益进行调整的功能,某一法案的出台,总是出于某种考虑,总是为了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由于受部门及人员工作视野和知识面的局限(这种局限是无法依靠部门内部的力量克服的),为了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就可能要求企业增加在设备、人力方面投入,因此也就可能过分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对微观经济的运行尤其是对小企业造成伤害,并最终将伤及经济和社会全局。此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一些法律在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样可能损害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利益。为此,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监管公平灵活法》,依据该法案,同年在联邦小企业署成立了政策倡导办公室,并且在全国设有10个监察员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在联邦政府的立法和建立规章制度的进程中保护、增强和切实代表小企业的利益。其首席顾问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确认,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
据介绍,美国联邦小企业局政策倡导办公室人员主要由经济研究专家和法律人士构成。经济研究专家的任务是对法律草案进行初级分析,检查法律对经济运行尤其是对小企业负担方面的影响,如果有影响的话,将作进一步的讨论。进一步讨论时,往往是先由监察员办公室召集各地小企业开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然后把意见反馈到政策倡导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做出认证和评估,其中包括要求增加企业在设备、人力方面投入的情况。如果评估报告认为该法案过分增加了企业负担,提交联邦政府和议会后,法案往往不能通过或者被要求做出修改;如果评估报告认为该法案虽然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但仍在合理的范围,则可以作进一步的讨论。政策倡导办公室的法律人士主要是为小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一方面他们对企业所投诉的部门行为做出是否违反法律的评估,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认为某些政府部门的行为涉嫌违法,他们就出面代表企业进行起诉,这样既为企业节省了起诉方面的费用,也为赢得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从介绍的情况看,由政策倡导办公室代理的起诉一般都能胜诉。
除联邦政府的上述机构外,联邦国会众议院也设有小企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国会层面为维护小企业的利益提供服务。如果联邦小企业局未能阻止某项法案的出台,企业的意见反映到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后,该委员会会要求办公室做进一步的调查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认为该法案确实过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该委员会就会采取行动,譬如把某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请到议会进行谈话,要求取消或修改该法案。911事件后,美国国土安全部门曾颁布了一项法令,要求所有运输船上都要安装一种设备,往返人员出入都要验卡进行检查,企业普遍认为该法案增加了在设备和人力方面的投入,增加了负担。意见反映到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后,随即进行了调查和评估,结果认为企业反映属实,于是他们就要求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众议院会议厅进行谈话,并最终取消了这项法案。
三、赴美学习的几点心得
在美国的学习除了比较详细地了解了联邦机构在帮助小企业维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外,还对美国经济其他方面的情况有了学习和了解,综合起来有以下心得:
1、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在美国的学习期间,我们对“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格局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国内相比,美国的政府机构可以说是相当精练,市一级的政府(相当于国内的镇一级政府)一般只有十几个人,联邦和州政府的架构也远没有国内庞大。但是我们却发现,美国政府在为小企业方面提供的服务,好像一点也不比我们少。联邦小企业局除了上文提到的为小企业提供维权方面的服务外,还在帮助企业经营、发展技术、产品出口、获得资金、素质培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而对大企业,政府机构中没有任何提供服务的部门和项目,这与国内有很大的差别。美国政府机构重视小企业的做法是否有道理呢?据联邦小企业署提供的数字,美国的小企业虽然在财政方面的贡献远不如大型企业,但小企业雇主占到所有雇主的99.7%以上,年净增就业的60%-80%由它们创造,并且提供了50%以上的非农业私人国内生产总值。上述数字表明,美国政府重视小企业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并且值得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借鉴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进行配置,政府不应过多干涉微观经济方面的事务,更不应当将社会的公共资源用于资助某一单个企业,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必然要导致腐败。美国政府扶持小企业的发展,表面上看是一种经济行为,但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和社会行为,是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政治和社会责任。道理似乎也并不复杂。现代政府是所有人的政府,它必须为所有人民服务,对社会的稳定负责。在美国,小企业解决了一半以上的私营企业员工的就业问题,政府如果不给予扶持的话,这些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难生存,如果这些企业陆续倒闭的话,这一半以上的私营企业员工的就业问题仍然需要政府给予解决。显然,这是一个政府(机构内部)无法解决又不能不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小企业因竞争力不强而出现倒闭和由此带来的员工就业问题呢?美国政府扶持小企业发展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箭双雕,一举为上述问题的解决给出了一个共同的答案,那就是政府对小企业所进行的各种扶持。政府通过为小企业提供企业经营、技术援助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改善和提高了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增强了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一些徘徊于盈利水平线的企业出现较大的盈利,一些原本要亏损的企业不再亏损,同时一些原本无法起步的小企业得以创业。政策的扶持表面上是使一些小企业得到实惠,但这种实惠不是针对某一个别企业的,是一种“普惠”;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扶持,解决了政府自身迫切需要解决的人口就业问题,这才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2、帮助企业维权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多项措施齐头并进,而帮助企业维权是关系全局的重要举措,往往是解决了一个问题,可以使所有的企业受益。在市场经济框架下,政府机构的内部必须有一个帮助企业维权的部门,否则单凭企业的力量,不至于化解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各种小的磨擦,而当各种小的磨擦积累到一定的程度,要么是企业利益普遍受到伤害,从而导致宏观经济出现下滑,要么是政府部门被迫作出重大的改组和调整,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动荡。
3、减少和控制企业的公共成本是维护企业权益、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关键。从美国联邦机构帮助企业维权的做法来看,不仅乱收费、乱罚款可以增加企业的负担而必须制止,而且一些要求企业增加在设备、人力方面投入的政策同样会增加企业的负担。目前,国内的“三乱”现象逐年减少,而一些部门出台的要求企业增加在设备、人力方面投入的法规屡见不鲜,合法不合理的负担越来越重,对此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4、政府及立法机构帮助企业维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角度看,只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解决了,治乱减负工作也就可以结束了。但从帮助企业维权的工作角度看,控制和减轻企业负担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要政府部门还有新的法规诞生,就可能出现是否侵害企业利益、增加企业负担的争议,就需要有一个可以胜任的工作部门从中调停和解决。
四、几点具体的工作建议
2007年将是我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第十个周年。十年治乱减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正是由于这些成就的取得,治乱减负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形势,需要我们在工作上作出改革和调整。借鉴美国联邦机构帮助企业维权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建议供参考:
1、坚持面向所有企业的工作格局。我国的治乱减负工作是面向所有企业的,只是由于某个时期某些类型的企业负担问题十分突出,工作上有所侧重而已。笔者认为,这样的工作格局是合理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从政策鼓励的角度看,政府的工作重点应当逐步转向中小企业,但从帮助企业维权的工作角度看,政府的工作则应当面向所有的企业,因为不当的法案和执法,不仅会伤害中小企业的利益和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也会增加大企业的负担,同样是需要制止的。面对政府部门的权威,企业始终是弱势的群体,即便是大企业也是如此。如果只是帮助中小企业维权,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
2、工作中心逐步由治乱减负向帮助企业维权过渡。经过十年的努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现象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治理,如果还长期坚持“治乱”减负的工作格局,很可能会出现“能做的工作越来越少,合法的企业负担却有增无减”的情况。因此,按照与时俱进的原则,各级的工作中心应当逐步由治乱减负向帮助企业维权过渡。为此,各级工作机构在名称和职能方面的适当调整也是非常必要的。
3、要高度重视企业负担与国际接轨问题。在我国当前阶段,帮助企业维权还有一个使国内企业负担与国际接轨的问题。这个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内,存在内外资企负担不接轨的问题。目前内外资企不仅在税负上不平等,而且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是不平等的,如目前国内企业被要求缴纳的一些基金项目,外资企业是免缴的。二是在国际,存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负担接轨的问题。目前国内企业被要求缴纳许多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外企业都无须缴纳。如果国内企业的负担与国际长期不能接轨,当国内企业在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逐步丧失的时候,问题就会显现,并对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构成威胁。建议在内外资企业实行税负并轨的同时,逐步取消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进一步加快全国立法工作的进程。在政府机构内部从事帮助企业维权工作,同样需要依法行政。目前国内已经有近十个省市制定了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法规或规章,在国家的层面制定一部法规已经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目前,国务院的有关条例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当务之急是要加快进程。此外,考虑到帮助企业维权工作对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此项工作与立法部门的内在的关联性,建议在各级人大经济委员会中增设相应的机构,或者有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