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120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职业性质和执业状况与国家对律师的定位以及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息息相关。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思想的表述来看,律师的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地位必将随着律师定位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提升。
关键词:律师、律师定位、律师地位
律师,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著名法学家江平说,“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制度与国家的政治开明和司法文明程度直接相关。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律师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入,社会公众对包括律师职业、律师、律师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和律师行业的观念也逐渐发生变化,如今律师行业整体有了很大的发展。今年3月6日,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接受正义网独家专访时说,“中国律师从1979年恢复至今已经32年,32年来中国律师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现在为止全国已经有超过20万的职业律师,最新的统计在20.5万左右。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竞争中,在我国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我想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感受得到,律师正在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的发展变化也是在中国有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发挥的作用也因为他的身份、地位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表现。”〔1〕因此,分析我国律师的地位和地位,有助于进一步在对律师职业性质认识的基础上,把握律师本质,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笔者略述浅见,以求教于大方。
一、律师的形象与角色
律师的形象是律师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职业面孔,律师角色是律师在执业中所尽的职责和所起的作用。公众对律师的看法复杂而又多变,有着微妙的社会大众心理。早在我国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大概可以算作世界上最早的专事诉讼之人了。据《吕氏春秋》记载,郑国的邓析,专门收受钱物帮人打官司,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有一则“赎尸诡论”故事说,郑国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失足落水淹死了,其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富人的家属便向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过了几天,那个穷人也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只能在你这才能买到尸体,在别处买不到。对于“讼师”,学者梁治平说:“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2〕有一句西方法谚也说:“Litigant love lawyers who locate loopholes”(诉讼当事人喜欢会钻法律条文空子的律师)。莎士比亚在其剧作《哈姆雷特》中,哈姆雷特嘲讽说,律师是钻牛角尖式之弄法手段、分毫必争之雄辩之人。查尔斯·丘吉尔(charles chuechil)也说,The laws I love,the lawyers I suspect(我热爱法律,但我怀疑律师)。
有人在网络上作过关于对律师的看法的民意调查:美国人对律师是又恨又离不开,中国人是又恨又羡慕又离得开。下面这则故事大概可以看作美国人对律师的“幽默”吧。2006年2月,美国副总统切尼在德克萨斯州打猎时误伤一位老翁。消息传出,切尼的民调立刻大幅下落。但不久,当民众得知被射的老翁是一位律师时,切尼的民调又大幅上扬。
律师,游走于罪与罚、正与邪、争与合之间,只有法律是他们唯一的武器,而始终追求着司法的公正。有时,人们对律师加以冷嘲热讽,那是因为他们不了解律师执业的过程既背负着维护人权的社会期待,同时又承受着执业竞争的现实压力。
事实上,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专家,职业角色并不单纯,不同的案件律师有不同的角色,甚至同一案件律师的角色也常有变换。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事实上还充当着当事人的参谋、协调员、教育者、顾问以及联络员等角色。律师的角色体现与律师的社会形象是律师专业知识和技能、价值追求在执业过程中之于服务对象的反映。如今,律师的形象与角色随着律师执业中在社会各阶层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深入和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效果,对律师应当具有的品性寄予了较高的社会期望,获得了信任和尊重。律师,应当具有法学家的功底,哲学家的思辩,文学家的修辞和演说家的口才。有学者既形象又切实地概括到,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当然,也有人分析,律师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当律师,第二个阶段是做律师,第三个阶段像律师,第四个阶段是律师。像律师就是一种形象,是律师一种才能。
二、律师定位的历史沿革
中国真正的律师制度出现在清末修律时,以1906年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并于1910年颁布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为标志。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解散旧律师组织,取缔“黑律师”后,模仿前苏联重建律师制度,推翻了清末修律中引进的完全西化的律师制度。根据1950年7月《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和1954年9月《宪法》关于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规定,在195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提交的《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求报告》后正式建立。新中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后,北京、上海等地积极发展专职和兼职律师,设立法律顾问处或律师顾问处,建立律师协会,律师业得以发展。然而,1957年也是开始组织起草《律师暂行条例》时,“反右运动”爆发,公、检、法被砸烂,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被否定、歪曲和批判,一大批律师被莫名其妙地打成了“右派”。1959年4月,司法部也被撤销。从此,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开始了长达21年的空白期,直到1979年9月司法部恢复重建,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时,律师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当作国家公务员,律师工作具有公益性和行政性,不具有商业性。于此同时,律师的执业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公权力的附庸。1983年深圳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组织(此前叫法律顾问处)。到1986年,有两个标志性的事件:一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二是1986年7月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从1988年开始,我国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直到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指出不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行政级别属性来界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此时,律师事务所已进行从合作制到合伙制的改革。1995年全国律师协会开始实行完全由执业律师担任领导职务的改革(同时,这一年也是“律师蒙难年”,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湖南的彭杰律师,因他会见的犯罪嫌疑人逃跑了,后就追究他的责任,这就促使人们思考,律师是否要负责他会见的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问题)。随后,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立法上实现律师的性质由“国家公务性”向“社会化”的定位转型。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自2000年起,所有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与市场接轨的脱钩改制,成立合伙所,走向社会,推向市场。随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化,我国律师的定位逐渐实现了向民间化的回归。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律师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时保留了第二条内容,律师的法律定位没有变动。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律师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律师的定位:“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新律师法的这一定义凸显了当今时代背景下,律师职业定位的理性提升。
从以上简述的我国三十二年律师制度发展过程可见,律师的法律定位沿着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又到“社会中介组织”,再到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身份嬗变。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察。” 因此,律师职业定位也要从政治的角度来分析,不能忽视律师的政治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决定了中国律师职业性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2008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对中国律师做出了“五者”定位:即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三、律师定位:职业性质、使命和价值
律师本质上是维护权利的执业,其职业本质受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制;律师的作用、使命和价值正是律师本质之所在。美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强调,要培养学生 “像律师一样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具有执业律师的思维方式。这来源于律师职业传统和职业习惯,是一种角色心理。对此,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四种意识:一证据意识,“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说八分话”;二权利意识;三公平竞赛(fair play)意识(来源于英国,人们素来认为,“英国政治家的风度是在球场上养成的”),在诉讼中,公平竞赛意识要求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尊重对方的权利,以正当手段追求胜诉。正如拉丁法谚所云:“诉讼是一场和平斗争,原告有诉权武装,犹如持刀剑进攻;被告有抗辩护身,犹如持盾牌防御。”四法律至上的信仰。
从定位范畴上看,对律师的定位,既有个人定位,行业定位,专业定位、还有功能定位、服务定位等;从定位模式上看,律师行业定位模式有国家主义、商业主义与职业主义之分(职业主义依靠职业成员合作,职业团体自律来维持共同的信念,有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达成共同职业理念)。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是对律师的定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此处定义性的规定决定了律师的法律定位,解决“律师是什么”的问题;第二款规定的“三个维护”,是律师作用和使命之所在,解决了“律师做什么”的问题。具体而言,《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有如下深意:“接受委托或指定”,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同时表明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表明,律师应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律师的本职;进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是律师服务的目的,是律师的专职;再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和使命。另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 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扩容了律师法律服务的主体,使得律师成为自由职业的“新社会阶层”。社会各利益群体、不同利益层面和利益格局包括公权力部门都可能成为律师的服务对象。律师,不是传统的“非官即民”,更不是“亦官非民”而是实实在在的“亦官亦民”。〔3〕
律师的第一使命和基本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律服务,对当事人至少可以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第二,帮助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帮助当事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机会,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在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律师执业宣誓词有律师要“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美国《律师执业行为示范规则》序言中指出,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是法律制度的职员,是对司法的质量有着特殊责任的公民。日本《律师法》中规定,“律师要维护司法人权”(日本法学界通称律师为在野法曹,即非政府的司法人员)。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而我国,有人形象地把律师同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比作法治运行的四个车轮,缺一不可。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执业的价值追求。西方学者认为,律师事业是公众事业。我国学者认为,“对于从事律师、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的人来说,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其职业义务的内容尤其强调利他主义和伦理性。”〔4〕
律师法律服务价值。利用律师服务,意味着利用者支付一定代价来取得律师所拥有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服务越被认为具有其他地方不能获得的重要价值,对律师的需要在整体上就越大。律师所拥有的专门技术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具体权利要求的法律知识和这些知识的运用;另一类专门知识是广义上与有效处理纠纷有关的特殊信息和技术。在美国,受害人一方委托律师,保险公司往往会在进行保险查定时相对地提高保险支付金额,一般人认为这是律师的力量,“请了律师就可能得到更好的结果”。〔5〕
总之,律师的定位,其实是一种身份的概貌,是人们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和评论,是国家法律、政治上对律师的定性,也是律师职业本质属性的体现。
四、律师的地位
律师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这是一种新的定位,相应地也体现出律师的地位。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同时,在中国的国情和制度下,在政治层面上,律师又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就为律师将来走向政治提供了理论上和制度上的基础。
从目前律师执业的实际状况来看,律师执业上的阻碍、困难仍然存在,仅就刑事诉讼案件而言,律师刑事辩护仍存在“四难”,即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和辩护难。
从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的角度上说,“律师政治家”可谓是一种理想的职业类型,可以充分发挥和体现出律师在国家政治、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是“律师之治”的典型表现。在美国,许多早期领导人诸如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等,都是具有为公众服务精神的律师,这些杰出人物,被美国最高法院第十六任首席大法官威廉·H.里奎斯特(William H.Rehnquist)冠之以“律师政治家”。“过去与现在一样,大多数律师清楚地知道,如果把法律作为一种世俗的谋生方法,他们就极少有机会在广阔的范围内施展政治家的才能。”“律师政治家-具有丰富的实践智慧和特殊的说服力,献身于公益并且非常了解人类的局限性及其政治结构”。〔6〕从我国国情来看,扩大律师的参政议政是律师地位提升的表现,也是法治进步的象征。那么,应当如何改善和提升律师的政治社会地位呢?
基于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提高律师地位,应当注重从律师当中选择检察官和法官,并推选优秀律师参政议政。因为律师在执业中获得了对社会各个阶层的了解,从而有着自身的职业优势,律师的参政议政,也就有了其特定的独特作用。
2010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强调了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定位,这样的定位是由我国宪法法律和国情决定的,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的科学总结,是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律师要诚信执业,不断树立和提高律师执业活动的公信力,并对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发挥应有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努力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示范者;要尽责执业,努力在每一个案件、每一次服务中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正确实施负责,对社会公平正义负责。要切实加强对优秀律师人才的选拔使用,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选优秀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推荐优秀律师党员参选党代会代表,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推动落实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相关工作。《意见》强调,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引导广大律师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8〕
2010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北京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中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要加大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力度,维护律师执业权益,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防止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事件。要加强对律师人才的培养选用,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说,从律师中选拔优秀成员担任法官、检察官是各国通例,并有三个方面好处:一有利于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的建设;二对律师队伍建设有好处;三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角色的互换,能增加不同职业角色之间的尊重和认同,形成共同的法律人精神。虽我国过去还没有这方面的实践,近两年,特别去年,我们中央的领导,有关部门,已经有了这样的政策思想,讲话精神。
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我国社会经济良好快速发展、法治进步完善的情势下,我国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赋予了律师崇高的政治社会地位,同时对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应当严格依法执业,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捍卫法制视为执业的崇高信念和天职。
律师是职业的真相追问者,要具备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10〕
律师是法律真实含义的发现者,是法律规范的构建者,是形成正确解释方案的一种重大力量。〔11〕
总而言之,律师的定位在经过多次的变换之后,如今,政治、法律定位已经明确,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和执业使命决定了律师的政治社会地位必将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进一步推动律师参政议政的范围,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定位,正是律师地位提升的显性表现。
注释:
1. 《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律师执业流动》,参见: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pages/2011-3-6/s59920.html
2. 参见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276页)
3.刘桂明:《律师法中最具深意的条文》,载《法制日报·周末》2008年6月8日第4版
4.季卫东:《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转引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基本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4页
5.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12-313页
6.(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转引自《律师文摘》2003年第二辑第103-104页
7.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王工、梅养正、廖瑶珠、晋辉四位律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会,这是新中国律师首次出现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8.《赵大程副部长在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次理事会上的讲话》参见http://www.ahlawyer.com.cn/show_new.aspx?id=12639
9.《周永康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参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leader/content/2010-11/22/content_2360986.htm?node=20510
10.1929年陈寅格先生在他为王国维立的碑文中说到:“唯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清华大学王观堂先生纪念碑铭》)。
11.张明楷:《律师的定位》,载《律师文摘》2006年第五辑卷首语
( 作者系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