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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维权网:民意──法律公平正义的基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734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时代的来临,民意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作用、影响日益凸显。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案件的审理更是把民意与法律的关系推上了风口浪尖。我们突然意识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权利、人情等干扰因素,民意也逐渐渗透到法律的各个环节,影响着审判工作。作为一名基层审判人员对此也有着切身的体会,撰文以待同行交流。
  何为民意?从字面上理解,应为民众的意志、意愿、想法。其中已经制度化的民主政治的理念无需赘述,还有一些非制度的民意,即社会舆论,社会影响、民风民俗、人情世故等等,这才是我们应重视的民意,也是本文探讨的民意。中国礼仪之邦,传统文化中人情、道德等礼法观念依然根固国民人心,形成具有独具特色的民意。它体现了多数人因为一定的利益而形成的一种道德的规则,理想的规则。
  一、民意与法律的关系。
  表象上看,民意与法律往往有冲突。从创建法治社会的角度讲,法律至上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唯法律是从,一切服从法律,而对于情理、民意则完全可以不顾,如果一旦在法律中考虑了情理,民意,就会破坏法律的执行。从执法的现实角度讲,情理、民意是不稳定的,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是稳定的,如果照顾了民意、情理,会造成执法无常,无序。“法不容情,法律不向民意屈服”成为许多人以“法律至上”为理念的一个重要观点。因此,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情理、民意与法律似乎是格格不入的,不相容的,司法人员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工人”,只需操作,不得考虑法律之外的情理、民意,更不能舍法律而依情理、民意。但是,法治与民意真的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也就是大多数民众的民意。我们如果忘记了这个,那就是忘记了目的。法律的服务对象是人民,要保护的是人民。如果法律的实施与民意相悖,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民意乃是法律工作的灵魂。
  其次,法律制定的基础是民意。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法律不过是社会上的众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有序的社会秩序,在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中所达成的一种社会契约,这个契约的精神必须是达成这些契约的人的本意体现,或说是达成契约的人的真实意思表述,说穿了就是这个契约是民意的真实、集中体现。该契约一旦达成,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因为这个契约是以民意为出发点并为民意服务的工具,它是社会上每一个人维护切身利益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全国人大代表谁的利益?不正是代表全体人民吗?所以说,法律即是民意的体现,不能代表民意的法律必然是孤立的,是无法推行下去的。
  再次,法律的最终归宿在民意。这个问题可以套用群众路线的说法作答:法律是从民意中来,代表并服务于民意,最后再到民意中去。一句话,民意才是法律的最终归宿。法律只有回归到民意这一最本质、最核心平台上来,法律的公平、公正、严肃性才会得到维护,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我们经常说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体现了法律与民意的殊途同归。
  二、民意与法律关系的处理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民意与审判工作的关系不容忽视。审判结果是法律在个案身上的最终体现,是人民法官运用法律、依法对具体案件裁量的唯一载体,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也是民意涌现最多的环节。处理好法律与民意的关系,是每一个法官面临的时******验。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于审判的公开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在审理阶段均被媒体、网络等传媒广泛报道,人们对案件的定性、处理结果给予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和期盼,无疑给案件的最终处理带来了压力。虽然不能说民意左右了审判,但我们办理案件为了什么,不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好群众生活中的事情,以个案体现法律的抉择,最终在社会形成一定的价值取向吗?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立法层面,要做到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永远符合民意。历史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人民在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治安在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历史状况。立法应当尊重民意。任何一部法律在制订时都应力图最大化的贴近同时代的民意。法律草案在提交正式表决前应该向民众公布,让民众进行广泛的讨论。当法律在的内容会渐渐与民意远离,就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以再贴近民意。法律的实施目的是永恒不变的,那就是一切为了人民。近几年,我国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开始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将这些意见收集整理后,有效借鉴公众的思想对先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补充,最后在全国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通过表决后,这些法律法规才开始生效成为众人遵守的法律,这种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它充分尊重了民意、广泛考虑了民意,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法律才会有生命力,才会得到公众的用户与自觉遵守。有了民意的基础,再去表决成为法律,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立法所蕴含的民意在司法中如何体现,司法中出现的民意又如何把握,这是法院在处理民意和法律的关系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司法的性质决定了法官不应当直接把多数民众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裁判中,司法过程中也不允许对各种可能的裁判事先进行民意测验。因此,法院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民意沟通机制,引导民意、疏通民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用好民意。
  一要倾听民意。前面已经说了,民意代表民众的心声,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也是检验法律的标杆,忽视民意也就背离了法律的轨迹。有些法官存在官僚主义作风,不愿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待当事人粗暴、敷衍,使其不能开口,不愿开口,而转向其他途径释放自己的情绪,对司法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殊不知,每个个案的当事人是群众中的一员,可能代表着一定群体的利益,他们就个案反映出来的意愿、想法往往代表着一类群体的意志。作为法官,善于倾听,善于捕捉,不啻为搜集民意的最佳途径。从当事人的每一次到访,到开庭审理,到案件宣判,都应充分抓住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的机会,以真诚的态度倾听民意。这对于自身形象的树立,案件的顺利审理,当事人的息诉服判,法律的推广普及都是不无裨益的。除了法官主动倾听之外,法院在民意沟通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好审判公开和舆论监督的规定,落实诉讼法规对审判公开的要求。敞开大门欢迎社会各界的参与与指导。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避免因无法了解真相而生出的猜疑、不理解。陪审员制度应该说就是审判公开要求下的一种尝试,但实际操作仍有很大的局限。判决结果是审判人员、审委会讨论的,不是陪审员能决定的。他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这方面就具有一定的作用,民众通过其参与司法过程,慢慢理解甚至接受了法律人的思维过程。所以,法律人和民众思维有距离,是司法一定程度上的封闭造成的。
  二要甄别民意。民意虽然体现民众的意愿,但它毕竟是民众自发的受其思想情绪引导的,并带有强烈主观色彩。中国是个讲究人情的国家,法律人的思维和民意有时存在冲突,民意也不见得正义。例如曾经发生的几起醉酒后连环撞人案件,舆论吵得沸沸扬扬,甚至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标语。倘若以一个法律人的立场看,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是一个相当严格谨慎的过程,它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及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性,体现刑罚相当的原则。在尚未完全掌握详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尚未搞懂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尚不明白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的前提下,仅是依据媒体披露的事实,就断然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杀与不杀,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担忧。不难看出,囿于专业知识的壁垒,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也可能与法律理性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的舆情激荡下,司法机关的职责更重。如果对民间的质疑不闻不问,势必会加深司法与民众的隔阂,扩大专业鸿沟下的舆论裂痕。如果一味囿于舆论的压力,枉顾法律的标准,又会背离真正的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民意。因此,一定要敢于甄别。甄别的标准首先在于合法与违法,通过基本的法律原则、精神来判定民意的合法与否,是否应予考虑。其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应看其合理与不合理,合乎社会公众内心所认同并自愿遵守的准则的民意,一定程度上维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即为合理。
  三要善用民意。对司法机关而言,应对舆论既要敞开胸怀、包容接纳,也要理智甄别、以理服人。用好民意,引导民意,办好案件。要适时适地释法。针对大众对专业法律问题的误解,在恪守法律理性,让司法避免舆论的干扰的同时,最好的沟通方式就是答疑解惑,“心平气和”地作出法律释疑,及时释法、释疑,向社会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所谓有来有往,倾听了民意,再从法律的角度反馈法理,搭建双方互动的平台,消除隔阂,减少摩擦。应该说,作为法官在这方面可以做的及做的方式有很多,庭前庭后,庭上庭下,书面的,口头的,正式的,随意的,只要有机会有需要,审判人员都应该抓住机会,让法律不再神秘,不再高傲。要合情合理用法。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完善的情况下,代表民众意愿的民意往往就是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考虑且符合法律精神的依据。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囿于滞后于民意的法律框架,而不顾民意做出与民意相悖的处理结果。滞后于民意、违背民意的法律行为,都不符合党和国家为了人民、保护人民的根本意志。相反的,如果能够以民意为基础,运用法律原理,作出合乎情理的判决,就会赢得民众的支持,甚至推动立法的进程。
  最后,要说一说大众传媒的问题。在依法审判的同时,切实做好新闻工作,按照公开审判的规定,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新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最大限度地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审判活动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不仅可以实现司法的公开和透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回应公众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高效,而且可以获得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树立法院、法官的形象。要引导民众及传媒机构对自己的言论有所约束,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司法机关是否遵守司法程序上。在终审判决前最好不要讨论法律适用问题,更不要认定案件事实---因为没有参与诉讼过程所获知的“事实”无异于道听途说兼瞎子摸象。正确的新闻舆论的导向、监督和帮助,对促进审判工作、改善执法环境、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有着其他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进行审判等司法活动,让法律回归到了民意这一平台并最终代表、服务于民意,作出让公众较为满意并为公众所认可的裁决,这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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