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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维权网:我市沭阳法院首发禁止令 禁止缓刑犯酒后进入休闲场所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078
    5月9日,江苏沭阳县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下达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6个月内酒后进入休闲娱乐场所。
  2011年2月12日,被告人陆某酒后到沭阳县沭城镇十字社区某洗浴中心洗澡时,要求洗浴中心为其提供擦鞋服务,当工作人员告知其该洗浴中心没有此项服务时,陆某当即砸坏洗浴中心玻璃门、空调、电视机等物品,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619元。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酒后失控在休闲娱乐场所滋事,依法应当限制其酒后进入此类场所,鉴于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72条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我国现行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有关对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督的一项措施,其目的是加强对罪犯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为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三种情形。禁止令适用的条件,是人民法院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害性。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的建议书,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酒后情绪失控,法院根据其犯罪成因有针对性的作出上述禁止令,既有利于对被告人陆某的教育改造,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及其他休闲娱乐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法律链接】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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