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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维权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979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0日15时20分许,甲公司驾驶员兼搬运工李某驾驶公司货车送货至某单位,在卸完货物后,关货车后车厢门时,突然晕倒、呕吐,昏迷,同车人员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1日19时10分死亡。甲公司不予申报工伤,李某亲属依法于同年7月3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对李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符合该项条款的条件是: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岗位上,三是因突然发病造成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且其死亡时间未有超过条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因此,李某因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