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建房的应保证老年人在所建房屋有居住的权利。
2、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有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3、子女出资购买或拆建老年人原来居住的房屋,应保证老年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4、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变更产权的关系。
5、经老年人同意,子女分割老年人原有房屋或拆建老屋建新屋,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
6、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或租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
7、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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