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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难以成立,夏俊峰是否能免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11/19 9:24:33 人气:1239
    近来,小贩夏俊锋刺死俩城管案受到广泛关注。网友也在“晨光斋”一再留言,请求帮忙救救夏连锋。
    我在粗略了解案情后,于日前转发了两篇关注此案的文章。一篇是《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管 终审判死刑》,另一篇是《小贩夏俊峰该不该被判死刑》,并加了简短按语:“城管执法难,小贩生存艰。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关联性不容忽视。此案不同于杨佳案。被告人夏俊峰刺死城管即使不成立正当防卫,也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从此案犯罪的主客观情况看,不属于非杀不可的极端犯罪”。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
    近日社会对此案网络关注持续升温。虽然主张保命的居多,但对定性却争议较大。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夏连锋的辩护律师腾彪,基本上是以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理由主要是“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 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 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以及“ 夏俊峰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等。
    有西律师虽然没有完全支持腾彪的观点,但对一二审法院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是持明确否定态度的。他认为“本案定性故意杀人是明显错误的”,理由是:“故意杀人”的动机是无法仅根据死亡后果和伤位就推定的。”、“双方身高体格情况,可以证明夏能否主动启动犯意同时去杀这两人”、“ 从短刀能够刺死两人,又没有追打情节看,两被害人同时非常近身可以认定……夏在何种受威胁环境下(实施)可以认定”等。
    现根据媒体披露的支离破碎的案件情况,简述自己粗浅的观点。与腾彪和有西商榷,也与同行们交流。
    一、正当防卫很难成立。
    正当防卫的实施是以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的。本案腾彪律师列举的非法侵害有两个,一是城管非法拘禁的侵害,二是城管暴力殴打情节的存在。就本案情况看,我认为这两点都不能成为实施所谓正当防卫的前提理由。
    首先,认定城管非法拘禁侵害情形的存在,明显牵强。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遇有现场不便处置的情况,要求当事人到城管办公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或暂扣涉案物品是有据可查的。至于程序是否完全合法,方法是否正确妥当等问题,属执法的瑕疵,不能由此简单认定为非法拘禁,更不可以此为由对管理人员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特别是以剥夺生命为代价的防卫。
    其次,认定城管人员暴力殴打被告人的非法侵害情形存在,证据并不充分。
    从各方的材料看,在前往城管办公地点以及在城管办公室争执过程中,双方明显存在身体接触的情况,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法院的判决认定显然避重就轻。但从证据反映的情况看,这种接触主要表现在扭送中的拉扯和接触中的推搡。较重的暴力殴打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退一步说,即使辩护人陈述的情况全部属实,也不过是拳掌之劳,手足之役,没有出现严重威胁被告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危险的情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显然没有挥刀防卫的必要性。更何况正当防卫对行为的适时性要求极为严格。
    至于腾彪律师列举的“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以及 “ 夏俊峰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等情节只影响直接故意的认定,不影响间接故意的成立(区别后述)。
    因此,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让最高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几乎没有可能。至多考虑有一般防卫情节。
    二,故意杀人的定性也很难改变。
    法律人众所周知,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后者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就本案情况看,法院认定的故意杀人,肯定是放任性间接故意。所以辩护人腾彪和有西都强调被告人原来素不相识,本来无冤无仇,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犯罪动机和目的等,由此否认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是不妥当的,间接故意杀人不需要这些要件。
    关于本案能否认定故意伤害,值得探讨。对于非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案件,究竟是定间接故意杀人还是定故意伤害致死,二者边缘模糊,往往是很难定夺的。
    实践中,如果伤害的目的十分明确,或者相关证据足以排除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认可。是能够以故意伤害致死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而对于伤害犯意并不明确,被告人对行为后果抱有放任心理的,一般则以结果推性质。受害人死亡的,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处理,受害人伤残的,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此,最高法院有过多次相关解释,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均是如此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伤害罪只有过失和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伤害的犯罪形态。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就只能是杀人,而不会是伤害。
    就本案来说,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其它相关材料。被告人是在自认为紧急的情况下,不计后果的用刀乱划或乱刺,其主观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放任,而不是追求。客观上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发生,依法认定被告人(间接性)故意杀人是没有问题的。而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法院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防卫过当,即使出现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一般可以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我国法律对防卫过当只作为犯罪形态考量,没有设定独立的罪名。
    三、夏俊锋保命空间尚存。
    尽管本案正当防卫难以成立,故意杀人的定性也很难改变,但被告人夏连锋改判死缓或无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首先,受害人的过错是明显的。执法行为的简单粗暴,执法程序的诸多瑕疵,足以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次,暴力殴打的情况虽然很难被法院公开认定,但未必不影响法官的内心确认。至少可让法官认定有一定的防卫情节。进一步说,假如卷宗相关材料较好的话,如有西所说,认定防卫过当也并非没有一点可能。
    再次,社会仇官惜民心理在此案围观中已凸显。这一情势还有继续发酵的趋势。虽然这和法律适用无关,正常情况下也不希望舆论影响法院的判决,但本案被告人的弱势地位有一定特殊性,社会舆论对高院复核形成较大的社会压力,防止受到强权制约有一定必要。
    另外,此案除致两人死亡犯罪后果较重外,没有其它严重情节,被告人主客观恶性较轻,没有非杀不可的必要。
    还有,从实际效果上考虑,我不太主张辩护人一味坚持正当防卫。一来证据基础不好;二来会刺激法官的认可底线,令其反感;三是不当鼓励了被告人的对抗情绪,人为丢弃了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四是将会与实际判决结果相去甚远,影响辩护实际效果。至少不要让被告人过分坚持正当防卫的无罪自辩,给法官从轻发落留出足够的空间。如若非要抓住防卫不放的话,我倒倾向于有西的“防卫过当说”。
    我的观点和当下一边倒的“正当防卫说”相去甚远,但我不能欺骗自己,更不能自欺欺人。“正当防卫说”救不了夏俊峰。无论做学问还是做案子,求真务诚是本分。不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这是我做律师和做人的底线。况且,也是几十年刑辩实践感悟使然。
    最后,关于本案的社会影响,我同意有西的“飘飞的树叶”说。目前国内外形势异常严峻,社情民意处在爆燃的边沿。大有一触即发的危险。此案社会的关注已远远超出对一个小贩生死命运的围观,而是对强权阶层的仇视和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憎恨与怜悯交织,嫉恶与惜民错落,矛盾的凝聚在民众心中酝酿着火焰,处理不好,犹如火上浇油,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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